廢鋼鐵標準(GB4223—2004)
本標準的第5章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與JISG 2401—1979《廢鋼分類》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GB/T 4223—1996《廢鋼鐵》。
本標準與GB/T 4223~1996相比技術內容進行了如下修改:
——取消了再生用廢鋼的定義及相關內容;規定了廢鋼鐵單件的最大尺寸和最大重量;
——取消了原標準中的4條術語,增加了6條術語及其定義;
——改變了廢鐵的分類,以廢鐵的化學成分、外形尺寸為劃分依據,將廢鐵分為3類、4個品種;
——改變了廢鋼的分類,提出了新的外形尺寸和單重以及相應的驗收條件,并將廢鋼分為重型廢鋼、中型廢鋼、小型廢鋼、統料型廢鋼、輕料型廢鋼5類;
——調整合金廢鋼的分組,由原標準的5個鋼類67個鋼組,合并、簡化成6個鋼類46個鋼組,并將其調整為資料性附錄;
——降低了廢鋼中S、P的含量,由原標準的O.080%,改為O.050%;
——增加了對廢鋼鐵必須分類的要求;
——增加了對環??刂?、放射性物質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增加了檢驗項目和試驗方法的部分內容。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廢止GB/T 4223—1996<廢鋼鐵》。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川投長城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鋼鐵公司、本溪鋼鐵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效群、孫保東、李家鳴、張宇春、張瑞香、蔡鋼、劉徐源、張險峰。
本標準所廢止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YB 518—1964、YB 519—1964、YB 520—1964;GB 4223—1984、GB 4224—1984、GB 4225-
廢 鋼 鐵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廢鋼鐵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技術要求、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驗收規則、運輸和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煉鋼、煉鐵、鑄造及鐵合金冶煉時作為爐料使用的熔煉用廢鋼鐵以及一般用途的非熔煉用廢鋼鐵。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22-1984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719 生鐵化學分析用試樣取制方法
GB5085.1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腐蝕性鑒別
GB5085.3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浸出毒性鑒別
GB13015 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13304 鋼分類
GB16487.6 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 廢鋼鐵 試行
SN 0570 進口廢金屬放射性污染檢驗規程
有關元素的化學分析方法引用標準見附錄 A 。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熔煉用廢鋼鐵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且必須作為熔煉回收使用的鋼鐵碎料及鋼鐵制品。
3.2
非熔煉用廢鋼鐵 iron and steel scraps for non-smelting
不能按原用途使用 , 又不作為熔煉回收和軋制鋼材使用而改做它用的鋼鐵制品。
3.3
有害物 injurant
其存在對熔煉金屬質量和環境將產生不良影響的物質。
3.4
夾雜物 inclusion
指在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 , 混入或夾帶在廢鋼鐵中的其他物質。
3.5 交貨批 delivery lot
用用同一運輸工具、一次到達的同一型號類別或多個型號類別的廢鋼鐵。
3.6 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作為檢驗對象而匯集起來的一批同一型號類別的廢鋼鐵。
4 分類
廢鋼鐵分為廢鐵和廢鋼兩大類。
4.1 廢鐵
4.1.1廢鋼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優質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于0.070%和0.40%。普通廢鋼、合金廢鐵的硫含量(質量分數)和磷含量(質量分數)分別不大于0.12%和1.00%。高爐添加料的含鐵量應不小于65.0%。
4.1.2廢鐵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鐵和廢熔煉用廢鐵。
4.1.2.1.1熔煉用廢鐵按質量和形狀分類,如表1規定。
表1 熔煉用廢鐵分類
品種 | 類別 | 典型舉例 | |||
代碼 | A | B | C | ||
優質廢鐵 | 101 | 長度≤1000mm,寬度≤500mm, 高度≤300mm, 單件重量≤200kg | 經破碎、熔斷容易成為一類形狀的廢鐵 | 生鐵粉(車削下來的生鐵屑末混入異物的生鐵)及其冷壓塊 | 生鐵機械零部件、輸電工程各種鑄件、鑄鐵軋錕、汽車缸體、發動機殼、鋼錠模等 |
普通廢鐵 | 102 | 鑄鐵管道、高磷鐵、高硫鐵、火燒鐵等 | |||
合金廢鐵 | 103 | 合金軋錕、球墨軋錕等 | |||
高爐添加料 | 104 | 外形尺寸應 ≥10mm×10mm×10mm, ≤200mm×200mm×200mm, 單件重量≤5kg | 加工壓塊等 |
4.1.2.1.2鐵屑冷壓塊的密度不小于3000kg/m3。在運輸和卸貨時,散落的鐵屑量不大于批重的5%,壓塊滿足脫離性試驗。
4.1.2.1.3經供需雙方協議,也可供應表1規定以外種類和尺寸的廢鐵。
4.1.2.2非熔煉用廢鐵
非熔煉用廢鐵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4.2廢鋼
4.2.1廢鋼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均不大于0.050%。
4.2.2非合金廢鋼中殘余元素應符合以下要求:鎳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鉻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銅的質量分數不大于0.30%。除錳、硅以外,其他殘余元素含量總和(質量分數)不大于0.60%。
4.2.3廢鋼按其用途分為熔煉用廢鋼和非熔煉用廢鋼。
4.2.3.1熔煉用廢鋼
4.2.3.1.1熔爐用廢鋼按其外形尺寸和單件重量分為5個型號,如表2規定。
表2 熔煉用廢鋼分類
型號 | 類別 | 代碼 | 外形尺寸及重量要求 | 供應形狀 | 典型舉例 |
重 型 廢 鋼 | 1 類 | 201 A | ≤1000㎜×400㎜, 厚度≥40㎜, 單重:40㎏~1500㎏, 圓柱實心體直徑≥80㎜。 | 塊、條、 板、型 |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切尾、鑄鋼件、鋼軋錕、重型機械零件、切割結構件等。 |
2 類 | 201 B | ≤1000㎜×500㎜, 厚度≥25㎜, 單重:20㎏~1500㎏, 圓柱實心體直徑≥50㎜。 | 塊、條、 板、型 |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切尾、鑄鋼件、鋼軋錕、重型機械零件、切割結構件、車軸、廢舊工業設備等。 | |
3 類 | 201 C | ≤1500㎜×800㎜, 厚度≥15㎜, 單重:5㎏~1500㎏, 圓柱實心體直徑≥80㎜。 | 塊、條、 板、型 | 報廢的鋼錠、鋼坯、初軋坯、切頭、切尾、鑄鋼件、鋼軋錕、火車軸、鋼軌、管材、重型機械零件、切割結構體、車軸、廢舊工業設備等。 | |
中 型 廢 鐵 | 1 類 | 202 A | ≤1000㎜×500㎜, 厚度≥10㎜, 單重:3㎏~1000㎏, 圓柱實心體直徑≥20㎜。 | 塊、條、 板、型 | 軋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構件、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設備等。 |
2 類 | 202 B | ≤1500㎜×700㎜, 厚度≥6㎜, 單重:2㎏~1200㎏, 圓柱實心體直徑≥12㎜。 | 塊、條、 板、型 | 軋廢的鋼坯及鋼材、車船板、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切割結構件、火車軸、鋼軌、管材、廢舊工業設備等。 | |
小 型 廢 鋼 | 1 類 | 203 A | ≤1000㎜×500㎜, 厚度≥4㎜, 單重:0.5㎏~1000㎏, 圓柱實心體直徑≥8㎜。 | 塊、條、 板、型 | 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板、管材、廢舊設備等。 |
2 類 | 203 B | Ⅰ級:密度≥1100㎏/m3 Ⅱ級:密度≥800㎏/ m3。 | 破碎料 | 汽車破碎料等。 | |
統 料 型 廢 鋼 | 一 | 204 | ≤1000㎜×800㎜, 厚度≥2㎜, 單重≤800㎏, 圓柱實心體直徑≥4㎜。 | 塊、條、 板、型 | 機械廢鋼件、機械零部件、車船板、廢舊設備、管材、鋼帶、邊角余料等。 |
輕 料 型 廢 鋼 | 1 類 | 205 A | ≤1000㎜×1000㎜, 厚度≤2㎜, 單重≤100㎏。 | 塊、條、 板、型 | 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管材、薄板、鋼絲、邊角余料、生產和生活廢鋼等。 |
2 類 | 206 B | ≤800㎜×600㎜×500㎜, Ⅰ級:密度≥2500㎏/m3 Ⅱ級:密度≥1800㎏/m3 Ⅲ級:密度≥1200㎏/m3 | 打包件 | 各種機械廢鋼及混合廢鋼、薄板、邊角余料、鋼絲、鋼屑、生產和生活廢鋼等。 |
4.2.3.1.2各類型廢鋼尺寸的正偏差應不大于10%。
4.2.3.1.3熔煉用廢鋼按其化學成分分為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合金廢鋼。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參照GB/T13304的規定。
4.2.3.1.4熔煉用合金廢鋼按化學成分主要合金元素含量分為6個鋼類46個鋼組,見附錄B。
4.2.3.2非熔煉用廢鋼不再分類,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5 技術要求
5.1 廢鋼鐵必須分類。
5.2 廢鋼鐵的單件外形尺寸不大于 1500 mm, 單件重量不大于 1500kg 。
5.3 對于單件表面有銹蝕的廢鋼鐵,其每面附著的鐵銹厚度不大于單件厚度的 10%。
5.4 廢鋼鐵內不應混有鐵合金、有害物; 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不應混有合金廢鋼和廢鐵 ; 合金廢鋼內不應混有非合金廢鋼、低合金廢鋼和廢鐵。廢鐵內不應混有廢鋼。
5.5 廢鋼鐵表面和器件、打包件內部不應存在泥塊、水泥、粘砂、油污以及琺瑯等。
5.6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炸彈炮彈等爆炸性武器彈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混有兩端封閉的管狀物、封閉器皿等物品。禁止混有橡膠和塑料制品。
5.7 廢鋼鐵中不應有成套的機器設備及結構件 如有 , 則必須拆解且壓碎或壓扁成不可復原狀 。各種形狀的容器 罐筒等 應全部從軸向割開。機械部件容器 發動機、齒輪箱等 應清除易燃品和潤滑劑的殘余物。
5.8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有害物質濃度超過 GB5085.3 中鑒別標準值的有害廢物。
5.9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其浸出液中超過 GB5085.1 中鑒別標準值即 pH 值不小于 12.5 或不大于 2.0 的夾雜物。
5.10 廢鋼鐵中禁止混有多氯聯苯含量超過 GB13015 控制標準值的有害物。
5.11 鋼鐵中曾經盛裝液體和半固體化學物質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 , 必須清洗干凈。進口廢鋼鐵必須向檢驗機構申報容器、管道及其碎片曾經盛裝或輸送過的化學物質的主要成分。
5.12 廢鋼鐵中不應混有下列有害物 :
醫藥廢物、廢藥品、醫療臨床廢物 ;
農藥和除草劑廢物、含木材防腐劑廢物 ;
廢乳化劑、有機溶劑廢物 ;
精 蒸 鎦殘渣、焚燒處置殘渣 ;
感光材料廢物 ;
鈹、六價鉻、砷、硒、鎘、碲、銻、汞、鉈、鉛及其化合物的廢物 , 含氟、氰、酚化合物的廢物 ;
石棉廢物 ;
廚房廢物、衛生間廢物等。
5.13 廢鋼鐵中禁止夾雜放射性廢物。
廢鋼鐵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 :
廢鋼鐵的外照射貫穿輻射劑量率不能高于 0.46 μ Sv/h
廢鋼鐵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不能超過 0.04Bq/cm2;? 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檢測值 , 不能超過 0.4Bq/cm2;
廢鋼鐵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過 GB16487.6 的規定。
5.14 廢鋼鐵各檢驗批中非金屬夾雜物 不含非金屬有害廢物 的總重量 , 不應超過該檢驗批重量的千分之五。
5.15 廢舊武器由供方作技術性的安全檢查后按有關規定處理。
5.16 非熔煉用廢鋼鐵使用后, 其制品的性能指標滿足有關標準的規定 ,且不應對公眾人身安全、財產、環保等造成隱患或危害。
6 檢驗項目與檢驗方法
6.1 檢驗項目
6.1.1 單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厚度的抽樣檢驗。
6.1.2 夾雜物及清潔性的檢驗。
6.1.3 有害物及放射性物質的檢驗。
6.1.4 硫、磷、鉻、鎳、鉬、鎢、錳、銅等化學元素的抽查檢驗。
6.1.5 打包件的脫落試驗。
6.1.6 廢鋼鐵中其他項目的檢驗 , 根據到貨批的實際情況 , 進行抽查。
6.2 檢驗方法
6.2.1 檢驗所需樣品的取樣方法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6.2.2 本標準 5.8 條檢驗按 GB5085.3 的規定進行。
6.2.3 本標準 5.9 條檢驗按 GB5085.1 的規定進行。
6.2.4 本標準 5.10 條的檢驗 , 按 GB13015 的規定進行。
6.2.5 本標準 5.13 條的檢驗 , 按 SN 0570 的規定進行。
6.2.6 廢鋼樣品的制樣按 GB/T222-1984 的規定進行 , 廢鐵樣品的制樣按 GB/T719 的規定進行。 化學分析按附錄 A 規定的或通用方法進行 , 但仲裁分析時應按附錄 A 有關規定進行。
6.2.7 對廢鋼鐵的種類、清潔性、夾雜物、外形尺寸、單件重量等項目 , 使用衡器、卷尺等檢驗手段或其他檢測手段進行測定。
6.2.8 打包件 壓塊 的脫落試驗 :
在一個驗收批中隨機抽取 5 塊打包件 壓塊 。打包件 壓塊 從高于金屬板或水泥板 1.5m 處落下 三次 自由落體 , 此時打包件 壓塊 不應有大于其重量 10% 的脫落物。
7.驗收規則
7.1需方可對每批廢鋼鐵進行抽查驗收??蓪⒁粋€交貨批分成多個檢驗批進行驗收。
7.2每個檢驗批應由同一型號、類別以及同一鋼組或牌號 合金鋼 廢鋼鐵組成。
7.3各交貨批廢鋼鐵驗收后 , 應扣除夾雜物、鐵銹等雜質的重量。
8.運輸和質量證明書
8.1 發運裝車 船 時 , 每車廂 船艙、集裝箱 一般只允許裝載同一型號 類別 、同一鋼組 合金鋼 的廢鋼鐵。為補足車廂 船艙、集裝箱 載重時 , 也可裝兩個以上型號 類別 、鋼組的廢鋼鐵 , 但應隔離 ,作出明確標識 ,不應混放。
8.2 廢鋼鐵交貨時 , 每個交貨批必須附有質量證明書 ,進口廢鋼鐵需同時附有放射性檢驗證明書。質量證明書中應注明 : 供方名稱、廢鋼鐵的型號類別、每批重量 , 合金廢鋼還需注明鋼組以及相應的化學成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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